中国催眠师职业道德自律公约 -金色年华心理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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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催眠师职业道德自律公约
来源 :       日期 : 2010-9-21         点击次数 : 6552

 

一、对催眠的基本态度
1、催眠是帮助自己和他人调节、改善身心状态,提高精神生活质量的心理学应用技术,而不是证明催眠师能力的工具。在催眠过程中以及通过催眠服务,是要帮助求助者拥有更好地掌控自我的能力,而非被他人或催眠师掌控。

2、充分尊重求助者作为独立个人的人权以及意愿,在催眠服务过程中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应该以有益于求助者的身心健康为首要标准,同时围绕求助者的目标进行工作。

3、虽然科学界目前对催眠领域的研究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但身为专业催眠师在向社会大众推广传播催眠以及提供催眠服务时,应坚持以实证科学的工作方法与态度进行宣传与工作,尽量减少非科学因素与内容在催眠专业工作中的影响。

4、应避免任何可能给求助者带来身心伤害的行为和催眠操作方法,避免进行性骚扰或者让他人以为是有性骚扰意味的行为。

5、使用催眠必须在自己的专业资质、训练背景和技术能力范围内工作,并且应该了解催眠领域的专业限制性,尊重其他专业领域。

6、在对自己和自己所提供的服务进行宣传广告时,应实事求是,不可虚构或夸大。尊重其他催眠师,不可有歪曲事实、误导他人或者诋毁、侮辱同行的行为。

 

 二、建立专业帮助关系


1、求助者有知情权,所以催眠师在专业帮助关系建立之前,应使来访者了解催眠的原理、操作方式、工作特点、时间设置、收费标准和这一工作可能的局限,充分尊重求助者自己的选择与决定。

2、催眠师在对受术者进行催眠时,应与求助者对工作重点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应与来访者达成书面协议。

3、催眠师应努力保持和受术者之间客观的专业帮助关系,为此应避免在治疗中出现双重关系(即应避免与熟人、亲友、同事等做催眠治疗);如果业已建立的关系超越了客观的界限,应采取适当措施终止这个专业帮助关系。

4、当催眠师认为自己不适于对求助者进行催眠时,就应向对方做出明确说明,并且在征得求助者同意的前提下,本着负责的态度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催眠师。

 

 三、专业催眠工作

1、催眠师提供专业帮助必须在自己的专业资质和技术能力范围内进行工作。

2、在整个催眠专业帮助的过程中,都不得使用对求助者的身心有伤害性或者被怀疑可能造成伤害的方式方法。

3、凡是带有惊吓、侮辱、猥亵、性暗示、人身控制或心理控制内容的暗示,不能用于求助者。

4、实施催眠后暗示应该以是否有助于求助者正面、积极的改变为评判标准。下列行为我们认为是侵犯求助者权利的不道德行为:在催眠后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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